通过信用证收款的合同,难点在什么地方?
从管理的角度看,使用L/C 作为收款方式的出口商,主要目的是能在出货后根据 LC 所规定的单据通过银行取得货款,所以就管理的层次来说提升制作单据的水准,达到零瑕疵的境界,是最主要的目标。如果银行认为你提供的单据有不符点,银行有权拒付。
提交零瑕疵的单据,说起来容易,实际操作很困难。
常见的问题主要有:
(1) LC条款中,对单据的有些要求无论你怎样努力都做不到。比如,IC要求发货后7日内必须交单(虽然 21 日交单比较普遍,但是也有要求 7日单的)实上,货物可能在9月 30 日发货,而中国“十一”国庆节假期般是7天,不可能在这个时间拿到提单,更不要说交单,所以说,这个就是现实中无法办到的。
即使没有长假期,有些单据要在一周内准备好也不容易,所以,像7日的交单期这样的条款,实际操作不一定做到。
又如,L/C 规定,卖方在提单日期后3日内将一套单据副本用DHL直寄给客户,现实是3 日内不一定能够拿到全部单据副本,如果当地没有 DH服务,只有其他快递服务,那么这条就无法做到。
(2) 有些单据的主动权不在卖方或者卖方无法控制。比如 C定,交的单据里面必须有买方派出的检验人员签署的产品验收证明,主动权就在卖方,而在买方。换句话说,如果买方不签这个验收证明,那么卖方就天法提供这个证明,无法从银行收款。
或者 FOB 情况下,客户安排运输,但是要求船公司提供一些船只的情况报告,比如船龄、船级社的等级,有时,客户为了省钱找很破旧的船,无法满足信用证要求,这时你可能无法提供合适的船只状况的文件。但这种情况.你也无法控制。
(3) 出口商对 L/C 条款本身的理解以及对 LC 所涉及的例可能理解得不够准确、全面和细致。
实际上,一般不太可能对 UCP 600有非常深人的了解,对L/C的理解,也主要集中在46A (DOCUMENTS REQUIRED)这些地方就有可能在准备单据的时候,有些单据无法满足UCP600的一些规定或者信用证其他要求,导致拒付。
而若对47A(ADDITIONAL CONDITIONS)看得不够仔细或者没有吃透一些内容,导致在制作单据时没有留意,最后也无法满足UCP600的规定。
比如等到单据送交单行了,交单行说所有单据根据 47A 要求,都必须注明L/C号码和开证行,为什么你们的提单上没有提到开证行,你这时才发现有这个要求,此时再改提单已经来不及,只能向开证行寄送不符单据。
(4) 粗心和遗漏,形成单据间的不一致 (INCONSISTENT DATA)导致单据本身或者单据之间相互抵触。这种情况很常见,比如发票时间是6月30日,而产地证上出现的发票时间是 6月 25 日,自己检查的时候,可能查不出
这个问题。
(5) 交单期或者最晚装货期晚于 /C 规定的日期。有时,你即使提供了表面设有疵的单据,但是还有些想不到的事情。比如花放银行发现你提供的船只证明里,船铸是利比亚的,而利比亚这个国家已列人美国财政部制被
以上列举了一些常见的信用证操作遇到的间题,但对比别的支付方式,信用证收款还是比较安全的。尤其是你已经收到 20%的预收款,客户不太可能拒付,所以这个情况比较安全,用信用证收款风险不大,只是操作时要仔细一些。